一、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论述高屋建瓴地揭示了作为治国方略的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具体来说,它包含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依法治理国家,法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政府公务人员与人民的关系是从属关系,是人民的公仆,受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落实依法治国,不仅要解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而且要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或司法权,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人民授权或超越人民授权而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体,都是不允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全体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国家机关的运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
二是依法治国的客体和对象,主要是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代表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行为和活动,是以治理、管理为内容的各项工作。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多的是行政机关。宪法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极其广泛的权力范围,几乎涉及社会各个角落。同时社会的复杂性也为行政权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它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这种无所不在的公共权力必然需要依法制约,也最需要公众监督。从行政权力的性质来看,行政权力是最难制约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同,可以为被管理者设定义务,可以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在管理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就大。因此,依法治国的重点是要依法治权,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三是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和法律而不是领导人意志治理国家,这是依法治国本身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在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原则。尊重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意志。
四是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五是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协调社会各阶层和各社会集团的利益,保持经济增长、政治平等、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执政党,运用国家权力才能做到。
二、依法治国的主要特点
依法治国是民主法制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人类制度文明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与发达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相比,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有自己的特点。从主观上讲,我们所希望的依法治国,是既能够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又能够有效利用各种经济、政治和文化资源,避免损失和浪费的社会变革。从过程讲,依法治国的进程应当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法治化、权力制约化、社会生活有序化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改革进程协调发展。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依法治国必然是也必须是一个逐步发展变革的历史过程。
1.我国的依法治国是一个逐步向法治体制转变的过程。从我们党的历史来看,我们党是一个依靠武装夺取政权的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树立党在国家活动中的权威是中国各项事业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必然要求,这一时期主要依靠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不断前进。在建成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基本肃清了反革命,基本完成了消灭封建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生产关系的任务以后,我们党没有及时地抓紧法制建设,强调严格依法办事,仍然采取依靠政策,发动群众运动的治国方略。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潮的泛滥,人们往往重视政策和领导人的决策、指示,而轻视甚至否定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致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受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受到挫折。
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在实行人治还是法治的治国方略的选择上,邓小平同志坚决主张实行法治。他明确指出: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是把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幸福寄托在个别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和民主程序规则,个别人可以恣意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邓小平同志一再反对和批判这种人治的思想和治国方法,并从我们党建国以来的历史教训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深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内涵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进一步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2007年7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我国选择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实践的重大成果。依法治国方略的选择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是人们对实践认识逐步深化的体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文化大革命”历史教训进行了深刻反思,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逐步发展与成熟,以科学的权力义务观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文化的逐步发展,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为了体现这些现实要求,我们党启动了依法治国方略,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证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充分实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思想道德和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秩序的有序化,保持国家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3.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一个自上而下、非自发的过程。在我国,历史上长期缺少民主法治传统,缺乏法律文化传统和对法治的理性认知,法治的理性文化基础比较薄弱,也不具有法治理性文化支持的广泛社会基础。因此,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人”,多数对于依法治国的思想原则和现代法治的实践机制还缺少理论认知,要接受以法律为至高权威的法律统治,必需经历一个自上而下的,由外在的推动到自觉遵守、由表及里的过程。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接受法治并不是出于信仰和崇尚法律,而更多的是因为现实或者形势的需要,这种接受具有相当的“非自愿性”。目前许多人接受法治、参与依法治国的进程,主要是因为党和政府要求“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依法治理已经成为一项由党和政府号召要求参与完成的“任务”,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群众在很大程度上是被“推进”法治领域,而不是完全由于对法治的认知而自觉主动要求和实施法治的。正因如此,我国所进行的依法治国,是从中央到地方用组织和教育手段逐渐向下推行的。当然,在依法治国这一必然的历史进程中,通过法治的思想教育和行为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和习惯,人们必然逐渐从心理和思想上完全接受依法治国,将其转化为自觉意识和主动行为。
三、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
依法治国这一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思想认识上的一次飞跃、领导方式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中国治国方略上的重大战略选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形态发生的最具有历史意义的转型,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1.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要建成法制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来管理社会。有法可依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符合人民利益、社会需要和时代精神。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大自党的十五大以后加快了立法进程,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3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可以说以宪法为统帅,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社会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尚需依法规范,另外一些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矛盾和不足,也需要不断地加以修改完善。作为地方人大,要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制定好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的同时,按照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部署,清理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2.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是依法执政。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带头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督促、支持和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重大决策、重大政策与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善于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依法行政。就是要使政府的组织、权力、运行、行为,都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都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确保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充分发挥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救济渠道畅通、问责监督有力的政府工作机制。三是公正司法。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要加强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加强监督是各项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失控的权力是对法律本身的破坏和对立法的否定。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居于最高层次。只有确立人大的监督权威,才能最终建立健全法律实施的保障体制,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法律至上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在于:对其他国家机关改革政策的出台进行监督,使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统一起来;监督既定法律的执行,有效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严格防止纠正公共权力在市场中的权钱交易、寻租行为,保护国家资产安全,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引导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现实生活中,行政、司法机关掌握了大量的公共权力。这些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依法治国的关键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力腐败,使权力执掌者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这就要求作为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它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有效防止国家公共权力蜕变为私权力。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4.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础。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须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自觉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因此,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公民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法治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使公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法律上与其他人处于平等地位;以主人翁的身份自觉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国家决策、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活动;认识到法律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积极主张在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实行法治,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积极依法运用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坚持突出重点带全面,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人、农民。重点内容是宪法、行政法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群众的法制观念大大提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办事依法、行为守法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为建设法治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可以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既坚持了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也突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无论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还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无论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还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必须坚持这三者的统一。只有在实践中坚持三者的统一,才能把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进程、新趋势,从中找准目标方位和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使人大工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道路相适应,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与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意识相适应,使人大工作更具有时代特色和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