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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07-31    信息来源:张阴东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使用本级财政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基础性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和产业发展类项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财力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对项目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相应地,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越来越重要的一项工作。
    一、地方人大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三章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二章第四条、第四章第五十四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监督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法》第十三章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以上法律规定表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和预算以及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政府投资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所投资的项目一般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工程或重点工程,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理所应当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决定和监督的范围。促进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管好、用好,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二、地方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监督的实践和探索
    应该说,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一直是地方人大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人大对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财政预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实质就涵盖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实质上也包含了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但这样的审查和监督仅仅是程序性的。随着政府投资项目增多、规模扩大,各地人大也积极探索、不断创新,逐步完善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平阴县人大常委会在 2001年就作出了《关于加强县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预算(包括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编制、初审、调整、决算的审查批准、审计监督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的预算行为,强化了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2009年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由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决议。2013年,平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审议通过玫瑰湖湿地公园项目报告的决议》,这是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单个重大项目的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2014年又作出了《关于批准县政府2014年投资项目追加计划的决定》。要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和概算编制,强化项目建设的跟踪监督管理;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注重揭示建设程序履行、工程建设管理、建设资金使用等存在的问题,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有效化解资金风险,推动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

    近年来,平阴县人大常委会还相继对城建、交通和水利等重点项目的贷款融资进行审查批准,就是否列入财政预算作出决议。同时,平阴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对城建、交通、水利、开发区等重点项目进行视察,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汇报。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重点了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情况,提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建议。近几年每年都安排县对全县重点项目进行视察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形成督查报告提交县委、县政府。由此可见,平阴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逐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推进。
   
人大在审查监督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目前情况看,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项目决策的审查不够。目前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或编制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参与程度不高。地方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查一般是在年初对政府整个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进行审查,很少提前介入政府具体投资项目方案论证、编制和审查。即使介入,也只是程序性的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方案一般是由政府讨论通过后提交同级党委研究同意即可实施,很少再提交人大讨论决定。也有部分项目如上级政府有特别要求的项目,或者特别重要并有争议的项目,会提交人大讨论决定,但这种审查往往是流于形式。
   
二是对项目实施的监督不力。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一般来说受计划、财政、审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多个部门的监管。但在实际的管理中会出现多头监管,又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对这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没有真正建立起一种全过程的监督制衡管理机制。项目实施后,很少开展实质性有效监督。即使进行监督,也只不过是听听汇报、组织进行视察而已,掌握的情况和信息极其有限,难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对项目的绩效评估缺失。目前我国的政府投资管理项目,基本处于“重建设、轻管理,少论证、无评估”的状况。人大没有下气力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和落实相应的项目建后评估制度、绩效审计制度、项目工程质量落实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等。
   
人大监督缺失的原因:一是法律滞后,不好监督。尽管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有法律依据,但目前的相关法律非常笼统,过于原则,不好进行具体操作。在我国就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都只限于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至今还没有制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专业性法律。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如何实施监督,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依,从而在实施操作中不好监督。二是存在顾虑,不敢监督。一般来说,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都是党委决定的,作为人大都以支持、拥护、服从为前提,即使项目有缺陷,一般也不会否决。特别是一些没有提交人大审查的项目,作为人大来说,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会顶真叫板。人大对项目的审查监督一般来说还是以前的传统做法——在人代会听取和审查一个“大而全”的计划报告,在闭会期间开展专题视察,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而已。三是条件限制,难以监督。无论是对项目的前期论证,或实施过程跟踪监督或竣工的绩效评价,人大都缺乏相应的人员和技术力量对其进行实质性的监督,难以及时发现项目编制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影响到监督的质量和效果。而通常情况下,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是借助审计,而审计部门毕竟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工作受制于政府,人大不好直接要求审计部门对具体项目进行审计,而其审计结果一般来说经政府同意后才向人大报告。这无疑是人大监督的尴尬。
  
 三、加强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的建议
    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本质就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综合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有效监督政府投资的规模、结构和效益。
    1
、人大要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决策机制。分四步走:第一步,编制计划。人大要提前介入政府项目计划的编制,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分析政府投资的方向和重点,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出发,提出投资项目设想和计划,编制初步方案。第二步:组织论证。组织专家组对初编的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论证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相统一,中长期规划和当前计划相衔接。召集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座谈会,进行讨论,听取不同部门、单位的意见,使项目计划更周密、方案更完善。第三步:组织听证。对重大的公益性项目,或者对经济、社会、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政府要实施听证会制度,就项目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各方面的意见。第四步:人大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完成编制、论证、公示后,要提交年初人代会审查批准。提交人代会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告要细化编制内容,并同时附有项目编制说明,增强可审性。经人代会通过后,再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年中确实需要追加安排的投资项目,须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方可开工建设。总之,通过环环审核,层层把关,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避免个人意志造成的决策失误,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上马。
    2
、人大要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机制。对项目的实施,人大常委会要强化跟踪监督,一方面对项目建设组织开展视察,听取实施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督促项目加快推进;另一方面,要及时听取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的汇报,包括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的质量管理、工程规划的执行等。就人大的监督职能来说,特别是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项目资金拨付制度,或管理办法,严防超标准、超计划投入。对于重大项目要聘请审计单位派人驻点跟踪审计,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对于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项目超预算,追加投资数额较大的,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可组织质询,或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并作出相应决议。通过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跟踪监督,确保用好政府的每一分钱。
    3
、人大要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审机制。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是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及生产经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追求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地方人大应参照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并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新时期政府投资特点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制,在项目竣工审计交付后,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的绩效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项目评审要注意做到四个结合,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价相结合,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评价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评价相结合,主体工程与配套设施评价相结合等。总之,通过建立项目绩效评审机制,规范政府项目投资行为,提升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信息编发:平阴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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